本表适用于已在科研系统立项的横向、纵向、外协项目(合同)的变更审批。
注:1. 办理变更审批时,须带原合同;
2. 此表审批通过后,须交至科研院(办公楼B322);
3. 凡涉及合同金额、合同延期、合同文本、甲方信息、项目名称等变更,且变更后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的,须经国资处法务办审批;
4. 新合同或补充协议需用印的,科研院业务主管审批通过后,至科研院B322办理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