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维护课程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和《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转字〔2017〕47 号)、《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办转字〔2019〕79 号)、《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GPA 计算办法》(教字〔2019〕80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开课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记载、复核、成绩档案存档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成绩库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三条成绩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英文等级制、中文等级制和两级制。百分制满分100 分,小于60 分为不及格。英文等级制分为A+、A、A-、B+、B、B-、C+、C、C-、D、F 十一个等级,F为不及格。中文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两级制分为P 和NP 两个等级,NP 为不及格。
第四条成绩评定方式由课程负责人确定,经开课单位审定后在课程信息中注明。同一学期同一课程多个教学班的成绩评定方式原则上必须相同。
第五条课程成绩视实际情况可由平时成绩(可包含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实验成绩、期中成绩及期末成绩等组成。开课单位应明确给出成绩组成的比例,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将有关资料作为教学档案存档。
第六条课程应加强过程性评价。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应占一定的比例,一般不应高于50%。
第七条原则上教师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十五日内完成成绩记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成绩记载,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开课单位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教务处审批备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及时记载成绩,并对学生造成影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教学事故。
第八条符合《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转字〔2017〕47 号)、《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办转字〔2019〕79 号)规定的特殊情况的,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如下:
(1)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在成绩记载时注明“取消资格”,成绩记为“0”分。
(2)学生有缺考的,在成绩记载时注明“缺考”,成绩记为“0”分。
(3)学生有违纪的,在成绩记载时注明“违纪”,成绩记为“0”分。
(4)学生有申请缓考的,成绩暂记为“缓考”,参加缓考后,成绩标记“缓考”。
(5)补考成绩标记“补考”,重修成绩标记“重修”。
(6)免修的课程,成绩标记为“免修”,不记录特定分值。
第九条补考成绩以补考卷面成绩记载;重修、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标准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条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未经选课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十一条不论何种原因,学生所获得的全部课程成绩记录均不予删除。境内外交换生或办理休学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期间所有课程的退课手续。
第十二条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交申请,说明更改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次经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成绩。成绩变更期限是开课学期后的下一学期之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成绩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可参照《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办转字〔2019〕79 号)申请成绩复核。
第四章成绩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成绩档案存档要求参照《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办转字〔2019〕79 号)执行。
第五章学生成绩单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成绩单分为学业成绩单和学籍成绩单。学业成绩单为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成绩单,该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最终成绩且标注补考、缓考、重修等成绩状态,是学校统一对外出具学生毕业成绩的有效证明,英文成绩单为学业成绩单的规范译本。学籍成绩单则完整记载学生的修读过程且标注补考、缓考、重修等成绩状态。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学业成绩单提交至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以所在学院打印并审核盖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文件,无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不具备有效性。
第十八条已毕业学生以学校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文件。
第十九条成绩单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出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 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2021 学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